為吸引回頭客,竟然將罌粟殼加工后添加到小吃中。近日,經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當地一地方小吃“蒸面”店老板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050元,同時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5萬元。
2018年8月20日至26日,被告人徐某在經營“蒸面”店過程中,明知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但為吸引顧客、增加收入,仍用罌粟殼熬制的醋湯、醬油調制蒸面并進行銷售。經鑒定,該店調制的醋湯檢測出罌粟堿、那可丁、嗎啡,調制的醬油檢測出罌粟堿、那可丁,綜合調料檢測出罌粟堿、那可丁、嗎啡、蒂巴因、可待因。
罌粟殼俗稱大煙殼,其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那可丁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易使人體產生癮癖,對人體肝臟、心臟有毒害作用。罌粟殼亦屬國家管制的毒品,我國法律對罌粟殼的管理使用也有明確規(guī)定,禁止非法供應、運輸、使用。
漢濱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其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和食品公共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遂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店消費過的顧客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請求飯店賠償自己遭受到的損失。依據該法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